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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人身损害】忘带钥匙翻窗坠亡,邻居借道反赔12万! 冤不冤?

来源:原创作者:朱兵飞时间:2017-05-27

俗话说啊,远亲不如近邻,邻里之间互相帮衬,像借个调料啥的,那是常有的事情。但接下来这件事,可不是送调味料这么简单的事,那简直就是“送命”啊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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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11月4日晚8点50分左右,家住张家港某小区301室的高某下班回家,到了家门口突然发现没带钥匙。于是高某来到楼上401室邻居全某家,称想从全某家翻窗回家。全某和家人认为此举具有危险性,作了提醒。但高某坚持要这样做。见高某态度坚决,全某碍于情面,就将高某带到一间卧室让其借道。然而,最终不幸还是发生了,高某跳下去的时候,摔到了一楼,当场身亡。

事发后,高某家属认为,如果当时邻居全某及时劝阻高某的行为,悲剧可能就不会发生。于是,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全某赔偿40余万元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虽然高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行为的危险性,但在当时的情形下,全某有能力阻止高某从事这种危险行为以避免悲剧的发生。最后,经过法院的调解,最终双方达成协议,全某同意补偿高某家属12万元。

虽然该案是以调节的方式结案,但结果出来以后,还是在网上引起了强烈争论,甚至有人又联想起了当年争议的彭宇案。

网友吐槽

小媚may-_-:这法律告诉大家,邻里之间千万别来往,紧闭大门是最正确的。

小默Z凡凡:以后各家自扫门前雪,他人需要不要帮啊,以免引火上身啊~

尕灬香蕉:人家要过……你真好意思不让他过?

聊大律师王涛: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。邻居完全出于好心而且也进行了制止,只是死者一意孤行。让邻居承担十几万的责任太说不过去了。

手机用户[浙江温州]:没有李嘉诚的身家,千万别做方便他人的事。因为赔不起啊!

ADF阿凡达潘多拉:以后再遇到要饭的再也不给他吃的了,万一他噎死了,且不是要被判过失杀人?还得赔钱,怕怕啊! 

邻居借道是否应当担责?

高某家属起诉要求楼上邻居全某承担赔偿责任,理由是全某未予以阻止。而事实上,由于死者是成年人,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当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后果。作为邻居,只要对死者的翻墙行为进行过提醒并阻止即可(这里强调的劝阻的行为,而不是劝阻的结果)所以在这起死亡事件中,死者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。

但如果要求借道的是一名未成年人,那么邻居的责任又不一样。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成熟,可能还不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所产生的危险性的预见能力。在这种情况下,作为成年人的邻居应当制止住未成年人的行为,告知其危险。即便劝阻未果,一旦发生危险,作为父母的监护人也要承担较大的责任。

法律规定

我国现有法律对这样的情况并没有明确、具体的规定,客观上也不可能有这样事无巨细的规定。但如果是餐厅、旅馆、娱乐场所这样公共场所的经营者,法律上赋予了他们安全保障的义务,如果出现安全事故需要承担责任,也仅限于一种补充责任,主要责任还是侵权人来承担。

邻居不是经营者,不是以营利为目,更不是事实上的侵权人。法院作为一个定纷止争的部门,出于警示作用的目的,象征性地让邻居给予一些赔偿或补偿是可以的,但不宜过重。

帮助别人不能让人身临绝境

邻里之间,相互帮助,这是值得提倡的一种美德。但对于类似本案翻窗这样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,作为邻居应当判断该行为可能会对行为人造成重大伤害,进行善意的提醒、制止,帮助别人的目的是要让人化险为夷,而不应让人身临绝境。

其实生活中忘带钥匙的事情还挺常发生的,不管自己还是他人,都绝对不能采取危险的攀爬,正确解决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:

第一种,找物业;物业通常备有常驻社区的开锁匠的联系电话;

第二种,打110求助,接线员会提供开锁匠电话(离你居住地最近的,并在警方登记备案的);如果连开锁匠都打不开你家的门,实在没办法了,还可以求助119(提醒:尽量不要占用救援资源)。

好了,回到本文的重要提醒上来——

你自己不会做出这么危险的事,但邻居要从你家翻、劝阻了还不听怎么办?

要翻窗?不如直接跟他翻脸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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